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执1685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全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天安总部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2251741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绿港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CEJ76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14执1685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