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785民初2804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2,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广东科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东环路45号二街1号首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C1W4D。
法定代表人:**2。
原告**诉被告**1、**2、广东科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1、**2共同支付货款177348元及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上浮50%即年利率5.55%计算,暂计至起诉日为14190元)给原告;2.判决广东科穗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广东科穗建设有限公司是广东纳斯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承包施工单位,两被告挂靠广东科穗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施工,是上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期间供应建筑材料给两被告,因两被告拖欠货款未付,原告与**2于2022年1月进行对账,**2确认拖欠原告货款202348元未付。双方对账后,**1共支付货款25000元,剩余货款177348元至今未付,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两被告应支付拖欠货款177348元给原告。此外,原告有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要求两被告支付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上浮50%即年利率5.55%计算)。广东科穗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施工单位,两被告因无施工资质需挂靠广东科穗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涉案货物已用于涉案工程的建设,广东科穗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应当对挂靠方拖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2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欠款责任主体为广东科穗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工商注册地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东环路45号二街1号首层101”,且被告**2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大街二巷3号”。根据被告所在地的案件管辖原则,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原告住所地在广东省开平市,且各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州市番禺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被告**2对于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2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