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晟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庆城县鑫龙建材有限公司、甘肃晟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1民初514号
原告:庆城县鑫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七里湾。
法定代表人:胡亚男,董事长。
被告:***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丽景茂B栋2214室。
法定代表人:刘梦涛,总经理。
原告庆城县鑫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庆城县鑫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庆城县鑫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城县鑫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计506.5元,由庆城县鑫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世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时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