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中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91财保2号
申请人:肇庆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代理人:徐兰芳,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珠海市中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1。
申请人肇庆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中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号440********,上述财产冻结金额以3500000元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对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肇庆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中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号440********,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金额以35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肇庆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郑 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紫薇
书 记 员  李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