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721民初2092号
原告:国崛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19层07-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诗学,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西县城二十二区湖景路9号金湖湾商住小区1栋B6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国崛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11时00分,原告国崛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崛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67元,由原告国崛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