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4民终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委托代理人向松,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6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沧市强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角强力集团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临沧市强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2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认为***的起诉案由不妥,本纠纷将另行起诉,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衡心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