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强力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临沧市强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4民终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委托代理人向松,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6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沧市强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角强力集团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临沧市强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2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认为***的起诉案由不妥,本纠纷将另行起诉,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衡心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