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9民初27号
原告:***,男,1972年8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临沧恒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玉龙花园小区S3栋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沧市强力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忙角强力集团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沧恒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临沧市强力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作关系等原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971元,减半收取419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