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强力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临沧恒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临沧市强力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9民初27号
原告:***,男,1972年8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临沧恒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玉龙花园小区S3栋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沧市强力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忙角强力集团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沧恒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临沧市强力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作关系等原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971元,减半收取419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