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1978号
原告:***,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土族,现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
被告:青海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州共和县。
法定代表人:安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居民。
原告***与被告青海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以被告***已给付清案件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计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东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子凤
书 记 员 高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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