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1978号
原告:***,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土族,现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
被告:青海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州共和县。
法定代表人:安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居民。
原告***与被告青海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以被告***已给付清案件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计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东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子凤
书 记 员 高得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