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执保459号
申请人: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西藏地质调查院),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八一北路世邦金色时代5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泸州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西藏地质调查院)与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西藏地质调查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3597.33047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民初4962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永川大南门支行的账户(31×××40)内的存款,限额1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永川支行的账户(31×××93)内的存款,限额1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西藏林芝察隅县那阿多金属探矿权(探矿权勘察许可证号:XXXX)。冻结期限三年。
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以冻结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变现后合计金额3597.33047万元为限。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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