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南县金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2民初1032号
原告: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西藏地质调查院),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南县金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西藏地质调查院)与被告宁南县金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西藏地质调查院)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西藏地质调查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西藏地质调查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7元,减半收取计5803.5元,由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西藏地质调查院)负担。
审判员刘献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斯郎措姆
书记员韦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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