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执异73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西藏地质调查院),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八一北路世邦金色时代5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泸州街9号兴茂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西藏地质调查院)(以下简称西藏金海公司)与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创美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被执行人***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称,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19)川01执保459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6处房产及**与**名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工程,现异议人**对西藏金海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本院做出的冻结执行裁定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财产的冻结。事实及理由:1.西藏金海公司已足额冻结重庆创美公司相关财产,根据(2019)川01执保459号执行裁定可知,西藏金海公司已冻结重庆创美公司如下财产:重庆创美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大南门支行的账户内的存款150万元;重庆创美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50万元以及重庆创美公司持有的位于西藏林芝察隅县那阿多金属探矿权(探矿权勘察许可证号:T54120080602008472)。该探矿权为西藏金海公司于2010年11月9日作价40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重庆创美公司。2013年至2016年期间,重庆创美公司委托西藏金海公司进行勘探,相关费用合计60376495元已支付完毕。现如今该探矿权权属价值按已探明的国家批复的储量16000多吨,按目前市场价7万元/吨,其潜在价值11亿人民币左右。西藏金海公司仅冻结此项探矿权便已远远超过其财产保全需求。
西藏金海公司辩称,1.按照国家规定,探矿权需要缴纳使用费才能继续享有该权利,且该探矿权的缴费期间为一至二年缴纳一次,若不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则会被国家收回。2.关于探矿权实际价值问题,本案涉案矿场含有钨矿,国家对此有特别规定,其变现能力差,可能长达几年均无法变现。因此,案涉探矿权查封是否超额,应当由拍卖后的价值进行确认。
本院查明,西藏金海公司与重庆创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9)川01民初4962号之一民事裁定,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川01执保459号执行裁定,对重庆创美公司的财产在35973304.7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该裁定冻结了重庆创美公司持有的位于西藏林芝察隅县那阿多金属探矿权(探矿权勘察许可证号:T54120080602008472),冻结期限为三年。后本院根据西藏金海公司追加**为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19)川01执保459号之一执行裁定,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为:1.冻结被申请人***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冻结期限三年。2.冻结被申请人***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冻结期限三年。3.冻结被申请人***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房屋。冻结期限三年。4.冻结被申请人**与**名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工程。冻结期限三年。5.冻结被申请人***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房屋。冻结期限三年。6.冻结被申请人***下位于重庆市房屋。冻结期限三年。7.冻结被申请人***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4-5号,4-6号,4-7号房屋。冻结期限三年。
本院认为,探矿权价值受后续开采权利取得、探明矿产开采状况、矿产实时价格等因素影响,在目前尚处于探矿阶段还未进行有效开采的情况下,**仅以探矿权转让作价4000万元及探明矿产储量折合市价11亿元为由,认为查封其名下财产已无必要,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2019)川01执保459号之一执行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锐
审判员*楷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