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重庆玖辉物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2民初3466号
原告: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西藏地质调查院),住所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键,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负责人:***,系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键,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玖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
原告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西藏地质调查院)、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重庆玖辉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西藏地质调查院)、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西藏地质调查院)、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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