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川民辖终26号
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与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美公司)、李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4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金海公司与创美公司签订的《〈西藏林芝察隅县那阿钨多金属矿详查〉地质勘查项目合同书》约定,创美公司为完成“西藏林芝察隅县那阿钨多金属矿详查”工作,委托金海公司按批准的详查设计方案的工作内容要求,组织人、财、物和相关设备设施完成详查工作,取得法定评审合格文件及相关成果后交付创美公司,故一审法院据此将本案案由定为承揽合同无不当。另据合同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海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洪
审 判 员 宋小平
审 判 员 翟旭玫
法官助理 孙 韬
书 记 员 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