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执异129号
本院接受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矿产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9)川01执保459号之一执行裁定,异议人李闯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川01执异730号执行裁定。李闯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川执复320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20)川01执异730号执行裁定,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中,李闯系对保全裁定不服而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李闯应根据前述法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复议,由作出该保全裁定的执行实施部门依法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金海矿产公司与创美建筑公司、李闯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金海矿产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川01民初4962号之一民事裁定:“对创美建筑公司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3597.33047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2019年9月23日,本院依据前述裁定作出(2019)川01执保459号执行裁定:1.冻结创美建筑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永川大南门支行的账户(3100090819024888840)内的存款,限额150万元;2.冻结创美建筑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永川支行的账户(3100090009024824893)内的存款,限额150万元;3.冻结创美建筑公司持有的位于西藏林芝察隅县那阿多金属探矿权(探矿权勘察许可证号:××)。后本院根据金海矿产公司的追加保全申请,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19)川01执保459号之一执行裁定:1.冻结李闯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街道××路××号××栋××层××号房屋;2.冻结李闯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街道××路××号××栋××号房屋;3.冻结李闯名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街××号××幢××号房屋;4.冻结李闯与安丁名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巷××号工程;5.冻结李闯名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街××号房屋;6.冻结李闯名下位于重庆市××广场××街房屋;7.冻结李闯名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街××号××幢××号,4-5号,4-6号,4-7号房屋。2020年12月28日,本院就该案作出(2019)川01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驳回李闯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 芳
审判员 邱家德
审判员 陈 浩
书记员 沈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