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港航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泰源商贸有限公司、金沙江中游航运综合开发一期建设指挥部等与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837号 原告:云南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卫城H3-2区尚层1幢1**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金沙江中游航运综合开发一期建设指挥部,注册地址昆明市环城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云南省港航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环城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泰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沙江中游航运综合开发一期建设指挥部、第三人云南省港航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云南泰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泰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5元减半收取1627.5元,由原告云南泰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田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