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107民初5264号
原告:海南中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白龙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被告:海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世纪广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符明全,董事长。
原告海南中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中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