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0106民初2181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娆,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魏,该司职员。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08元减半收取4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肖 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