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0106民初2181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娆,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魏,该司职员。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08元减半收取4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肖 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