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与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 行政裁定书 (2018)琼0108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政府办公大楼***房。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海口市美兰区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海口市美兰区国土资源执法大队队员。 被执行人: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世纪广场路*号世纪大桥监控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6月10日作出的美土执决字[2017]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尚未履行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称,被执行人在未经合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擅自占用海口市美兰区江东片区的土地建设江东大道二期、椰海大道C段(琼山大道延长线)、江东3A段三个项目。经实地测量,该项目占地总面积28213.99平方米。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已于2017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美土执决字[2017]024号),并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对被申请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土地违法用地备案回执单;2、土地卫片地块外业核查登记表;3、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4、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5、违法线索登记表;6、案件立案呈批表;7、询问笔录;8、现场勘查笔录;9、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0、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1、海口市美兰区国土资源执法大队重大事项集体会审表;12、法律文书送达回证;1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呈批表;14、海口市美兰区国土资源执法大队接受调查通知书;15、海口市美兰区国土资源执法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经审查查明,海口市美兰区国土资源执法大队经动态巡查,发现被执行人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会未经批准,于2015年11月在未完善农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海口市美兰区江东片区的土地建设江东大道二期、椰海大道C段(琼山大道延长线)、江东3A段三个项目。经套合比对灵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局部图,被执行人所建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为92.91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为42.32亩。2017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涉嫌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立案。2017年5月31日,海口市美兰区国土资源执法大队至上述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勘察,经实地测量,被执行人上述项目实际占地面积90153.45平方米。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十三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于2017年6月5日对向被执行人作出美土执告字[2017]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17年6月6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出美土执决字[2017]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按项目用地面积处以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1858183.8元整。3、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限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按项目用地面积处以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计4232098.5元整。以上罚款共计6090282.3元整。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17年6月14日留置送达给被执行人。2017年6月16日,被执行人缴纳了6090282.30元罚款,但并未自行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其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因被执行人未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于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履行美土执决字[2017]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逾期仍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上述处罚事项,申请执行人遂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美土执决字[2017]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美土执决字[2017]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确定的对被执行人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并由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王莺 审判员** 二O一八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祖新 书记员***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