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与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与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琼0105行审128号

申请人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业天,区长。

委托代理人卢业民、***,海口市秀英区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世纪广场路1号世纪大桥监控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5月3日对被申请人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秀英土资执字(2017)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秀英土资执字(2017)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海口市秀英区******的土地上建设市政道路,目前该项目已建成使用。经实地勘测,上述项目实际占地面积2333.31平方米,根据海口市秀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口市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上述项目用地的规划用途为:公路用地1546.64平方米,旱地786.65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旱地786.65平方米,公路用地86.66平方米,灌木林地1366.65平方米,采矿用地93.33平方米。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秀英土资执字(2017)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按实际项目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333.3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3333.1元。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在涉案土地上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且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催告书,其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秀英土资执字(2017)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能

人民陪审员 羊 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战洋洋

书记员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