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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与***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48号 原告: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五金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庐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9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