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民初4054号
原告:六枝特区***材厂,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原大用矿木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AK38TB6P。
经营者:曾志,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贵州建工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经济开发区政务办公楼A栋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MA6H7KWE4Y。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靖,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六枝特区***材厂与被告贵州建工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10月27日,原告六枝特区***材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六枝特区***材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六枝特区***材厂负担。
审 判 员 全 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娅霖
书 记 员 邓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