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宇泓源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天***建设有限公司、河北途华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3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桃花岛城市花园一期综合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谷弘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呈明,辽宁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途华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苏桥镇广陵城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靖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文民,河北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廊坊市建新水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南甸村西办公楼2楼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旭,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迎红,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天***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途华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廊坊市建新水暖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9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天***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湖北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蹇鹏飞
审 判 员 王日升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三川
书 记 员 邓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