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8099号
原告:***,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湖北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桃花岛城市花园一期综合楼1-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北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2023年1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孙 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