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国投建筑工程湖北有限公司

***与汉江国投建筑工程湖北有限公司、湖北***能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民初1330号
原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琰淇,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汉江国投建筑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能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阳笃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住襄阳市东津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汉江国投建筑工程湖北有限公司、湖北***能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襄阳笃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汉江国投建筑工程湖北有限公司、湖北***能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襄阳笃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武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程丽丽
书记员杨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