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研全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研全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州市温哥华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82民初440号
原告四川省建研全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被告彭州市温哥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哥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建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松林、胥家信,中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忠华,温哥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阳霖、甘晓佳,川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云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南公司与建研公司签订的《加固工程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合同虽然是总价包干合同,但合同约定如工程变更,工程量应按实增减办理结算,故本院认为,建研公司主张中南公司付款,应当举证证明建研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本案中,建研公司举出了中南分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加盖中南分公司印章的竣工结算总价单,拟证明中南分公司授权建研公司员工李谦与温哥华公司办理结算,且中南分公司认可案涉工程结算价1339995元。庭审中,建研公司陈述,竣工结算总价单系由中南分公司盖章,授权建研公司员工李谦,以承包人中南公司的名义向温哥华公司出具。本院认为,与建研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中南公司,对建研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的相对人系中南公司,建研公司应取得的工程款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加固工程承包合同书》为依据。即使中南公司授权建研公司代表中南公司与温哥华公司办理结算,该结算产生的效力也仅限于温哥华公司与中南公司之间,中南公司作为承包人向温哥华公司出具竣工结算总价单,载明的工程结算价也不能作为中南公司与建研公司的结算价。 中南公司认为授权委托书及竣工结算总价单上中南分公司印章虚假,即使印章真实,也不能代表中南公司,故向本院申请印章及笔迹鉴定。本院认为,授权委托书及竣工结算总价单上印章及笔迹真实与否,均不能达到建研公司的证明目的,本案中没有必要对委托书及竣工结算总价单进行印章及笔迹鉴定,故对中南公司的申请,不予准许。 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建研公司释明,建研公司向本院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四川经信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建研公司向本院撤回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本院认为,建研公司撤回鉴定申请,是对其申请权利的处分。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建研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对建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发生新的事实或建研公司有新的证据证明中南公司应付工程款,建研公司可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一致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3日,中南公司与建研公司签订《加固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建研公司承包温哥华牡丹国际大酒店局部区域加固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按业主提供的施工蓝图内的加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梁粘钢、梁粘碳纤维、梁加大截面、板粘贴碳纤维、新增梁、楼板无损开洞等,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完成,其中一、二层在28天内完成,合同包干价1520000元,其中总承包服务费45600元,合同签订后无设计变更、补充、修改及技术核定单,包干价即为结算价,如有变更,变更后的工程量按实增减,价格按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中单价计算。合同还约定,工程完工后,建研公司应移交中南公司五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原件,合同签订后3日内,中南公司支付一、二层加固费用的30%作为预付款,一、二层加固工程完工后,经中南公司初步验收合格,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的80%作为进度款,超过约定支付日,应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其余楼层加固进场前3日内支付其余楼层加固费用的30%作为材料预付款,施工至其余楼层总工程量60%时,3日内支付至其余楼层总造价的60%作为进度款,施工至总工程进度100%时,3日内支付至总工程造价的80%作为进度款,经中南公司、建设方、质量监督部门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建研公司交齐所有竣工资料后,支付到合同金额的95%,逾期支付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工程竣工后,建研公司应及时向中南公司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工程结算报告经中南公司批准后,双方签字,中南公司收到建研公司开具的发票后3日内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建研公司依约进场施工,案涉工程存在工程量增减。建研公司已收到工程款657413.7元。 另查明,彭州市温哥华牡丹国际大酒店工程业主方系温哥华公司。
驳回四川省建研全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20元由四川省建研全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倩
书记员 罗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