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研全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盛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研全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0711号
原告: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民和街36号12单元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5D8G82。
法定代表人:张孝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玮伽,重庆坤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8890B。
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章,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建研全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55号1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22502B。
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盛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科技园武兴二路8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0282314R。
法定代表人:饶拥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克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云开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W9RQ05。
法定代表人:颜永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街道大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267153XK。
法定代表人:李光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四川省建研全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盛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克拉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3080元,由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祥   君
人民陪审员      钟 青
人民陪审员      杨 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