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02民初1479号
原告:南通展望科技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磊,男,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华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南通展望科技资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南通展望科技资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展望科技资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展望科技资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南通展望科技资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葛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