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民终5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叠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广东叠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新里开发区新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陆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奥纪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宜广厦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4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本案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5日,信宜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信宜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将***认定为***的雇主一事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案号:(2019)粤2071行初1132号]。
本院认为,(2019)粤2071行初113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有重要影响,在该案审结前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