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13271号
原告:**虎,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信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金港路**10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0073882T。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新里开发区新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195078499D。
法定代表人:陆荣。
原告**虎与被告***、信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信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虎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虎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4元,减半收取为2492元(原告**虎已预交4984元),由原告**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