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伟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执2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LA048M,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世昌大道-201-2号-1210。

法定代表人:于伟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洋,山东晓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咏梅,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威海市文登区。

***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91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借款64900元,并以64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元,由被告负担。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予以立案。

2022年1月26日,本院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邮件退回后,本院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既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022年1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1、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除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共计2262.42元(已划拨,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下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外,其他账户余额均不足百元;

2、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股权、无保险、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车牌号为鲁K9××××别克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

2022年1月28日、2022年2月17日、2022年3月10日,本院分别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2月11日,本院至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查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2年2月11日,本院至威海市文登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查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2年3月2日,本院至威海市车辆管理所以(2022)鲁1091执2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K9××××别克牌车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故暂时无法处置。

2022年4月13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2022年5月12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继续查封,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本院认为,除已执行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账户存款较少无扣划必要。经本院网络查控以及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云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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