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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江区藏宝堂商行、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3民初2802号之一
原告:武江区藏**商行。经营场所:韶关市武江区新民路10号御龙湾E4幢S2号商铺。
经营者:郭才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熙伟,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穗琼,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用名:许仕军),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广东方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路23号核工业二九〇研究所院内第五栋三楼306-309号。
法定代表人:温玉权。
原告武江区藏**商行与被告***、广东方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江区藏**商行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江区藏**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江区藏**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2元,共计982.4元,由原告武江区藏**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余艺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潘惠仪
书 记 员 陈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