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12民初1536号
原告:江苏恒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东风路西,高营南路北,北横一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开发区鑫来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南通市海安区。
原告江苏恒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恒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江苏恒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莉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袁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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