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卫保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1539号
原告:合肥卫保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徽商建材城2栋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910612660。
法定代表人:王国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B2栋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941007。
法定代表人:原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鹏,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奎,该单位员工。
被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开发区鑫来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26667453T。
法定代表人:李德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迎,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永兵,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夏海波,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卫保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徐永兵、***、夏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卫保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卫保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卫保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70元,由原告合肥卫保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正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吴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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