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䐴永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1563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B2栋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941007。
法定代表人:原波,经理。
被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开发区鑫来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26667453T。
法定代表人:李德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迎,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永兵,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夏海波,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徐永兵、***、夏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为2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宗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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