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3417号
原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开发区鑫来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26667453T。
法定代表人:李德山。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原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家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跻峰
书 记 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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