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2573号
原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开发区鑫来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26667453T。
法定代表人:李德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侠,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玥,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琦,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程雪梅
书 记 员  于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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