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277号
申请人:***,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奎,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鑫来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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