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981民初7128号 原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开发区鑫来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台市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经八路西侧、***南侧199号(6718-1)。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马公司)与被告东台市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鸿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鸿信公司支付工程款2125888.2元。事实和理由:河马公司***信公司发包的东台实验中学项目二标段消防和东台实验中学项目示范区及商业二消防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于2022年9月30日经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5100149.33元,鸿信公司已付工程款2818102.65元(含代付材料款683248.32元)。河马公司施工中产生罚款及电梯使用费3154元。鸿信公司尚欠工程款2125888.2元(不含质保金153004.48元)。河马公司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如前所请。 鸿信公司辩称,河马公司与鸿信公司签订了两份《安装/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河马公司施工东台实验中学项目二标段消防工程、东台实验中学项目示范区及商业二消防工程。该两项工程已结算定案,定案总价共计5100149.33元,扣除预留的质保金外,须支付款项4947144.85元。扣除鸿信公司已付款2134854.33元、鸿信公司代河马公司向第三方支付的材料款683248.32元及河马公司施工过程产生的扣罚和电梯使用费3154元,鸿信公司实际需向河马公司支付2125888.2元。 河马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安装/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结算定案表、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罚款通知单、电梯维保费函等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依法进行了审查。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30日,鸿信公司(发包人)与河马公司(承包人)签订《安装/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鸿信公司将东台实验中学项目二标段消防工程发包给河马公司施工。一、工程内容部分约定:东台实验中学项目二标段消防工程包括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防火卷帘门、联网监测等。二、工期部分约定:开工时间2019年12月31日,竣工时间2021年6月1日。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部分约定:1.合同价款暂定1903000元。2.进度款支付:本工程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按现金支付约定执行。发、承包双方约定应在6月支付的进度款顺延至当年的7月支付,应在12月支付的进度款顺延至第二年的1月支付。按每个月进度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应在每月2日上报完成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发包人应在45天审定并支付完毕。***人出现虚报金额超过发包人审核金额10%或未按时提供资料等属承包人自身原因的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利要求承包人再次申报或完善资料,因此而耽误的进度款支付时间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当期进度款应按当期实物量完成量的80%进行支付。在工程各阶段完(竣)工检测且验收通过、完(竣)工资料完成移交之日起45天内支付至该部分工程总价的85%;并在初审完毕之日起45天内支付经发包人确认的该部分工程初审造价的90%。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45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 2020年1月4日,鸿信公司(发包人)与河马公司(承包人)签订《安装/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鸿信公司将东台实验中学项目示范区及商业二消防工程发包给河马公司施工。一、工程内容部分约定:东台实验中学项目示范区及商业二消防工程包括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防火卷帘门、联网监测等。二、工期部分约定:开工时间2020年1月5日,竣工时间2021年6月1日。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部分约定:1.合同价款暂定356000元。2.进度款支付:本工程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按现金支付约定执行。发、承包双方约定应在6月支付的进度款顺延至当年的7月支付,应在12月支付的进度款顺延至第二年的1月支付。按每个月进度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应在每月2日上报完成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发包人应在45天审定并支付完毕。***人出现虚报金额超过发包人审核金额10%或未按时提供资料等属承包人自身原因的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利要求承包人再次申报或完善资料,因此而耽误的进度款支付时间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当期进度款应按当期实物量完成量的80%进行支付。在工程各阶段完(竣)工检测且验收通过、完(竣)工资料完成移交之日起45天内支付至该部分工程总价的85%;并在初审完毕之日起45天内支付经发包人确认的该部分工程初审造价的90%。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45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河马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2022年9月30日,双方经结算确定东台实验中学项目二标段消防工程、东台实验中学项目示范区及商业二消防工程结算价分别为4095254.91元、1004894.42元,合计5100149.33元。此后,鸿信公司向河马公司付款2134854.33元。另,鸿信公司代河马公司向第三方支付材料款683248.32元,河马公司施工中产生罚款及电梯使用费3154元。 另查明,案涉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鸿信公司将东台实验中学项目二标段消防工程、东台实验中学项目示范区及商业二消防工程发包给河马公司施工,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河马公司已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该工程已投入使用,鸿信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经结算,案涉工程总价款为5100149.33元,扣除已付款项后,鸿信公司除质保金外尚应向河马公司付款2125888.2元。河马公司要求鸿信公司支付工程款2125888.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台市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25888.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8元,减半收取11904元,由被告东台市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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