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弘宸智能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华翔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弘宸智能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7民初617号
原告:湖南华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西湖乡江霞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徐正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军雯,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55号名牌商厦5栋920室。
法定代表人:曹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华翔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华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少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雷雨尘
书记员欧阳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