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民初704号
申请人:湖南**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名牌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4L17Q79。
法定代表人:曹婷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锋,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璇,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云集镇**地(德馨名苑**)******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4M18YT5P。
负责人:严余国。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智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1945037元,申请人湖南**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的120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南**智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欧文杰位于衡阳市蒸湘区××街道××街××号××号××层××室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4号)为其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智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
二、将申请人湖南**智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欧文杰位于衡阳市蒸湘区××街道××街××号××号××层××室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银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伍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