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弘宸智能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弘宸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民初200号
原告:湖南**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名牌商厦****。
法定代表人:曹婷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锋,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璇,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云集镇**地(德馨名苑**)******div>
负责人:严余国。
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五一新干线**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吴振宇,董事长。
原告湖南**智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智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716元,减半收取11858元,由原告湖南**智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贺银华
审判员  刘 贻
审判员  罗国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伍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