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民初774号
原告:***,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阳市蒸湘区立新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南**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55号名牌商厦5栋92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智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静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