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9行终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天场镇文苑路**。

法定代表人李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纪陈,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桐童,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滨海县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吕连峰,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张秀君,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岸,该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刚,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县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滨海县城迎宾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启标,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权,县政府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洪新,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尚爱苹,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邱亚伯,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海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尚爱苹工伤行政认定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行初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刘 红

审判员 秦广林

审判员 李星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