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县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恢6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03860146U,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李亚。
被执行人:滨海县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43101072U,地址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高传新。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县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立案标的为865615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滨海县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广斌
审判员  王友东
审判员  张志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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