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2206号
申请执行人:**连,女,195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03860146U,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李亚。
被执行人:陆劲松,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连与被执行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劲松工伤保险一案,该案(2018)苏0922民初32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劲松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劲松银行存款人民币25369.8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茅 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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