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民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天场镇文苑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991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朱 倩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