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3779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眉山市彭山区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冶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九佛建设路333号101房之17。
法定代表人:李承建。
被告:***,男,1969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原告***与被告中冶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