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山市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中冶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4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沙仔村沙仔路东6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9869218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佛建设路333号101房之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3504618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申请人:***,男,1995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中山市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冶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冶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24412.9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案外人代被申请人偿还了本案货款及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为由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粤2071民初142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冶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24412.96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