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美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禾久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6515号
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070763695D。
法定代表人:方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霞,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黄河中路二段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653170615。
法定代表人:汪旭波,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鼎美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5层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96417645P。
法定代表人:姜莉,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蓉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马超东路6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054940719M。
法定代表人:罗先涛,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禾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16号2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U9PL7R。
法定代表人:雷大波,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鼎美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蓉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禾久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邓忠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严岩
书 记 员 胡乾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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