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美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5852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莎娜,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良,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闫春林,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美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卢祥军,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强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隆祥西一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芸,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闫春林、四川鼎美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2022年1月13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夏旭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李清